文件名称 | 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关于调整完善相关业务政策的通知 | ||
索引号 | szfzssydwakszfgjjjbzx/2021-0056 | 公开目录: | 政策法规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1年03月10日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1-02-10 17:04 |
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
关于调整完善相关业务政策的通知
安房金发〔2021〕5号
各管理部、各科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服务、减负惠民,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建法规〔2019〕6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相关业务政策调整如下:
一、现房、二手房贷款,不再提供《房屋抵押评估报告》
缴存职工购买现房、二手房贷款不再提供《房屋抵押评估报告》,由管理部根据房屋交易合同及契税完税证明的交易金额计算贷款额度(若交易合同金额与契税完税证明金额不一致以契税完税证明金额为准)。
二、不动产抵押登记费用由公积金中心承担
缴存职工申请贷款的不动产抵押登记费用由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承担,费用在业务支出中列支,借款职工不再交纳。
三、支持老旧小区改造,新增加装电梯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对自有住房参与政府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增设电梯,且现时名下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提供自有不动产权证明、两年内电梯改造费用票据可提取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费用。
四、修订部分贷款、提取业务条件
(1)贷款职工及配偶必须提供1个月内个人明细版征信报告。
(2)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所购住房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可采取质押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合保证。
(3)缴存职工离婚半年内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4)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的非户籍地、非缴存地购房的职工(不含直系亲属所在地)购房在一年以上两年以内,提供购房合同、正式发票或不动产权证、契税发票方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5)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职工,仅限本人及配偶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年的还款本息。
(6)贷款职工及共同借款人账户处于封存状态的,账户内的公积金余额只能用于一次性还清借款。
(7)缴存职工为他人借款提供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合保证的,借款人还款正常情况下,缴存职工可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账户内的公积金余额不可用于按月对冲及部分抵还贷款。
五、规范按月对冲还贷业务扣款时间
公积金还款系统自动扣款时间为每月15日、20日、28日零时,贷款职工应提前足额将还款存入约定的扣款账户。签约按月对冲还款的职工出现逾期后,需正常还款3个月后,到管理部柜面签订不再逾期承诺书,方可恢复按月对冲还贷业务。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