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发布《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自疫情发生至今仍未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已批准缓缴的单位除外),应于11月30日前办理补缴,补缴完成后,补缴月份视同连续缴存。自2020年12月1日起,单位恢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疫情发生至今,未缴存的单位11月30日前补缴
公积金中心表示,目前广州市疫情防控已进入常态化阶段,各行各业已复工复产,生产生活秩序已基本恢复。为保障住房公积金法规、政策的执行,特制定《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自疫情发生至今仍未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恢复缴存及补缴的期限进行明确。同时,为规范缴存业务秩序,将单位补缴和申请降低比例、缓缴的时间定为今年11月30日前,与广州市2020-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调整工作截止时间保持一致。
公积金中心称,单位应于11月30日前对疫情发生至今未汇缴月份进行补缴(汇缴)。已批准降低比例缴存的单位补缴(汇缴)前需先至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设广铁分中心、办事处、管理部办理年度调整。对于一次性补缴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于2020年11月30日前按规定申请降低比例缴存或者暂缓缴存。
单位申请暂缓缴存的,应在补缴方案中就缓缴期间离职职工的补缴问题进行约定,未约定的,单位应先为其办理补缴。自愿缴存人员应于11月30日前对疫情发生至今未汇缴月份进行缴存,今年1月至11月公积金在缴存完成后可认定为连续缴存。自今年12月1日起,自愿缴存人员应严格按月缴存公积金,未及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将因缴存记录不连续而受到影响。
单位未及时缴存,职工公积金贷款申请可能受影响
公积金中心提醒,未经批准缓缴或阶段性停缴的单位应于11月30日前对疫情发生至今未汇缴月份进行汇缴,今年1月至11月公积金在汇缴完成后可认定为连续缴存。自今年12月1日起,单位未及时缴存的,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可能因缴存记录不连续而受到影响。
已经批准缓缴的单位,如职工有公积金贷款需求的,职工需通过个人自愿缴存方式对未缴月份进行缴存,已批准缓缴的月份在缴存完成后可认定为连续缴存。已经批准阶段性停缴的单位(停缴月份在2020年2-6月内),停缴月份视为连续缴存,不影响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
为不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公积金中心建议有贷款需求的职工,通过个人自愿方式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