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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信息发布审核管理制度

作者:未知发布时间:2020-07-28 09:16

为进一步规范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网站及政务新媒体信息采编、审核、发布工作流程,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及时性、准确性和严肃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市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各科室、各管理部。

第二条 信息责任单位形成的信息在市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网站及政务新媒体正式发布前,必须进行预先审核。

第三条 审核的原则是“谁审批、谁负责”。各科室、管理部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信息审核责任人。各科室、管理部编发的信息必须经中心分管领导或审核责任人批准同意后方可发布,并将审批件及时整理归档,以备检查。

第四条 审核程序:

拟定好信息内容后,各科室、管理部先进行内部审核,重点是对拟发布内容的涉密性、准确性、时效性等进行初审。对于一般政务类信息,由各科室、管理部审核后报送信息科复审后签发;对于重要信息,须经中心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在市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发布。

第五条 转载中、省、市新闻信息网等网站和人民日报、陕西日报、安康日报、等报刊上已刊登发布的信息时,需注明信息来源,并严格执行“谁发布、谁负责”原则,要严把文字质量关。

第六条  发布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时,必须报信息科同意,经中心领导审定后方可在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发布。

第七条 严格执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严禁在网上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法律及地方法规的信息,不得发布与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相违背的信息,不得制作、复制和传播各类不健康信息,不得发布虚假信息。

第八条 对因审核不严导致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失实、泄密或造成负面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信息科负责解释。

 

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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