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关于调整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事项的通知 | ||
索引号 | szfzssydwakszfgjjjbzx/2020-0120 | 公开目录: | 中心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0年06月17日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0-06-17 11:25 |
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关于调整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事项的通知
安房金发〔2020〕19号
各管理部、各科室:
为防止和杜绝因重大疾病骗提住房公积金行为,切实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体现人道精神和人性关爱,现就职工身患重大疾病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相关事项进行调整,请严格执行。
一、增加缴存单位证明。在提供住院病案首页、重症诊断证明、个人承担医疗费用票据、提取人身份证(提取配偶公积金的需提供结婚证;提取直系亲属公积金的需提供关系证明)、一类银行卡基础上,需缴存单位出具职工身患重大疾病证明。
二、实行提取内审复核。提取金额在3万元(含3万)以下由管理部直接审核办理,3万元以上提交市中心内控稽核科复核后办理。
三、严格审核提取资料。管理部在受理重病提取时,要认真审核提取资料,确保提供资料的真实性,需要到相关部门进行核实的,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回复。
本通知从2020年6月1日起执行。
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
2020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