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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积极支持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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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责任部门 市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 公开形式:
文号 成文日期: 2013年07月12日
有效性 未知 公开日期: 2013-07-12 09:54

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积极支持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通知

 

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积极支持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通知

 

安房金管发201184

市直各单位:

根据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积极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通知》、《安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安康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现将支持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租赁或购买保障性住房时,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1、职工每年可以提取一次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每年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年实付房租额。

2、职工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提取额不超过购房总价款。

3、职工可每年提取一次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每年使用金额不超过当年应偿还贷款本息额。

4、公积金提取及贷款时直系亲属是指父母、公婆(岳父母)、子女、子女配偶。

二、职工租赁或购买保障性住房时,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1职工在购买保障性住房时,按照购买首套自住住房认定。

2新分配的学生,转业军人正常缴存公积金三个月以上,在购买保障性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非公企业一次性补缴两年公积金后,其缴存职工购买保障性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3、欠缴住房公积金单位的职工,单位为全体职工统一补缴后,其缴存职工购买保障性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4离退休职工在购买保障性住房时,经本人同意后,允许以其子女(含子女配偶)的名义申请公积金贷款

5、购买保障性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下调为20%

6、最高还款额度以家庭月收入扣除月还款额后家庭人均生活费不低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当地人均生活保障最低标准确定。

7、本人及其配偶的收入不足以支持还贷的,可以由借款人提供第三方作为借款共同申请人,还贷能力的计算,即可以包括共同申请人的收入。共同申请人按照要求履行借款手续,并承担连带保证偿还贷款本息责任。

8、职工偿还购买保障性住房贷款可以使用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部分或一次性还贷。

三、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时资料要求:

1、属于租住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对象,需要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的,凭单位介绍信、保障性住房建设协调领导小组认可的出租方的“租房合同”、缴纳房租的合法票据办理。

2、属于棚户区改造住房、农村危改房对象,需要提取公积金建、购房的,凭单位介绍信、保障性住房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审定的名单办理;需要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凭保障性住房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审定的名单办理。

3、提取公积金应偿还贷款本息额的,偿还公积金贷款以系统查询计算为准;偿还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应有原《购房协议》、发放贷款机构的《借款合同》、借据、余额证明等有关票据;

4、属于购买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对象,需要提取公积金的,凭单位介绍信及保障性住房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审定的名单、《购房协议》、首付款收据办理;需要公积金贷款的,凭保障性住房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审定的名单、《购房协议》、首付款收据办理。

5、在办理以上手续时,各管理部应提前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沟通协调并加强现场调查。

5、《购房协议》及首付款收据,由保障性住房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确定的建设方提供。房屋价格以《购房协议》中住房价格为准,不含附属设施购置。

6、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时其他资料,按照《安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安康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要求办理。

四、积极协调资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

1、市中心在全市范围内调剂余缺,统一调度使用住房公积金,支持市、县、区各级保障性住房建设。

2、住房公积金资金不足时,市中心将积极协调商业银行,以组合个人贷款方式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

五、发放保障性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流程

1、保障性住房建设多层在封顶后,高层形象进度在二分之一以上时,开始办理发放贷款。

2、各管理部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协调,现场调查,了解建设情况后写出调查报告,报送市中心。

3、市中心同意发放后,各管理部应积极与有关单位联系,讲解公积金提取及贷款政策。

4、协调受托银行,预约时间上门服务,按照“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要求受理贷款资料,办理贷款手续。

5、为确保专款专用和购房者资金安全,公积金贷款统一拨付到保障性住房建设协调领导小组指定账户,建设方使用公积金贷款资金时,实行资金监管,根据形象进度划拨资金。

  

 

                               0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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