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关于住房公积金转移后财务处理工作规定 | ||
索引号 | 公开目录: | 中心文件 |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 | 公开形式: |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13年07月12日 | |
有效性 | 未知 | 公开日期: | 2013-07-12 09:53 |
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住房公积金转移后财务处理工作规定
安房金管发〔2011〕33号
各科室、各县区管理部:
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市中心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工作,现就市本级单位职工发生公积金转移业务,财务处理工作规定如下:
一、 职工在市本级单位之间发生住房公积金转移,且转出和转入单位在市中心归集系统中属同一银行管理,则将公积金转入转出清单连同单位介绍信等相关票据附公积金记账凭证后。
二、职工在市本级单位之间发生公积金转移,但转出和转入单位在市中心公积金归集系统中属不同银行管理,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开具转账支票转移公积金,收款单位为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账支票票根连同单位介绍信等相关票据附公积金记账凭证后。
三、职工在市本级与县区单位之间发生住房公积金转移,市中心应与县区管理部工作人员密切联系完成资金转移,同时将相关票据附公积金记账凭证后。
四、职工调离安康市辖区单位,市中心应将其公积金汇入职工调入单位所属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同时将相关票据附记账凭证后。
二0一一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