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关于支持我市经济适用房建设的意见 | ||
索引号 | 公开目录: | 中心文件 |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 | 公开形式: |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13年07月12日 | |
有效性 | 未知 | 公开日期: | 2013-07-12 09:44 |
安房金管发〔2010〕29号
市直各部门:
为积极支持我市中低收入职工家庭解决自住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直党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方案》的通知(安政发〔2009〕21号)、《安康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安金委发〔2008〕7号)等文件的有关精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研究决定,对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个人贷款,在政策上予以倾斜和重点支持。
一、提请市公积金管委会同意,适当上调贷款最高额度。
二、及时调度资金,优先发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
三、提前介入项目审查,贷款受理时间前置,指定专人负责办理,预约时间上门服务。
四、与符合条件的建设方合作,开展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
五、保证购房者资金安全,对建设方使用公积金贷款时,实行资金监管。
六、新分配的学生,转业军人正常缴存公积金三个月以上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七、 离退休职工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允许以其子女(含子女配偶)的名义申请公积金贷款。
八、 符合提前还贷条件的,允许借款人用自己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每年一次,提前部分或全部还贷。
市公积金中心将对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资料进行审查,与建设方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公积金贷款项目合作协议书》明确购房对象、购房合同、发票、保证方式等事项后,受理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二O一O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