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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关于解除联合担保人担保的补充规定
索引号 公开目录: 中心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市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 公开形式:
文号 成文日期: 2013年07月12日
有效性 未知 公开日期: 2013-07-12 09:44

关于解除联合担保人担保的补充规定

安房金管发201067

市直各单位、各县区管理部、水电三局工作站

经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01011行政会议研究决定,对解除住房公积金联合担保人担保补充规定如下:

一、借款人借款余额在25万元以下的,解除担保后,借款人(含配偶)与担保人住房公积金余额之和不得低于借款余额的70%

二、借款人借款余额在25万元以上(含25万)的,解除担保后,借款人(含配偶)与担保人住房公积金余额之和不得低于借款余额的80%

该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此页无正文)。

 

                         00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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