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关于调整安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
索引号 | 公开目录: | 中心文件 |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 | 公开形式: |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13年07月12日 | |
有效性 | 未知 | 公开日期: | 2013-07-12 09:42 |
安房金委发〔2010〕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的要求,自
一、借款申请人属于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应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1、房屋套型建筑面积在
2、房屋套型建筑面积在
二、借款申请人属于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应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1、所购房屋为第二套住房的个人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住房。
2、所购房屋为第二套住房的个人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个人贷款利率的1.1倍。
3、所购房屋为第二套住房的个人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
三、借款申请人所购房屋属于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停止受理其个人贷款申请。
四、对借款申请人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认定方式:
1、借款人填写家庭(只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由借款人工作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后,提交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查。
2、应借款人的申请,城市房地产主管部门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进行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查询,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
3、必要时公积金管理部门将通过查询、面谈、居访等形式调查借款人家庭住房情况。
4、对非本市户口,而又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单位工资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第二套(及以上)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
5、对于在本市内符合通贷条件的借款申请人,以认定其购房所在地有无第二套(及以上)住房为准;对于在本市以外异地购房的借款申请人,以认定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有无第二套(及以上)住房为准。
6、借款申请人提供虚假信息的,应依据相关规定,追究借款申请人责任,停止发放个人贷款,记入个人信用信息记录。
五、借款申请人在购买由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保障性住房时,按照购买首套自住住房认定。
六、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应做好有关工作,遇有问题,及时向管委会办公室反映。
二O一O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