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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拒绝公积金贷款的楼盘可能暂缓预售

作者:杨骏发布时间:2018-04-28 08:33

本报讯 (记者 杨骏)426日,重庆日报记者从市国土房管局官方网站了解到,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市城乡建委、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四部门就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使用情况将进行联合执法。存在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屋销售中介机构,可能被暂缓其楼盘预售许可,暂停网上签约。

日前,市国土房管局官方网站发布了《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意见》表示,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有效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委联合印发《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建金〔2017246号)要求,市国土房管局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了九点意见。

一、压缩贷款审批时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要规范公积金贷款业务流程,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准予贷款且资料齐全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在审批后,完成抵押登记5个工作日内发放公积金贷款。对不准予贷款的,应当说明理由;资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充完善的资料。

二、严格委贷业务考核。受托银行要支持公积金组合贷款,在安排商业贷款额度时,应积极满足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需求,并及时发放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强对受托银行的考核,完善考核办法。对组合贷款额度分配不恰当,影响组合贷款发放的,以及限制、阻挠、拒绝购房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延时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扣减贷款手续费;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住房公积金委托业务(含归集业务和贷款业务)办理资格。

三、加强销售行为管理。国土房管部门、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备案。在销售商品住房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屋销售中介机构,须一次性公开房源,不得以未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备案为由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限制条件或附加条件阻挠或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不得在选房上、房屋销售价格上差别对待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屋销售中介机构须将上述内容以书面承诺形式在楼盘销售现场予以公示。

四、提高抵押登记效率。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申请,提高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效率,确保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抵押登记手续。

五、公开业务办理流程。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通过电视、报刊、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公开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流程、审批要件、办理地点、办理部门和办结时限,并在业务办理网点显著位置设立宣传牌、公告栏予以明示。

六、建立部门信息共享。市国土房管部门、市城乡建设部门、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按照国务院“互联网+政务服务”要求,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信息共享机制,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七、加大联合惩戒力度。各级国土房管部门、城乡建设部门、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建立联动查处机制。对经查实存在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屋销售中介机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其限期整改;对违规情节严重、拒不整改、整改不落实、反复违规的开发企业、房屋销售中介机构,要公开曝光,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书面建议国土房管部门暂缓该楼盘预售许可,暂停网上签约,书面建议城乡建设部门暂停预售监管资金拨付;对违规情节特别严重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书面建议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记入企业征信系统。

八、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屋销售中介机构阻挠或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通过12329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热线、12345市民热线投诉反映。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各级国土房管部门、城乡建设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快速响应,及时查处。

九、集中开展专项检查。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会同市国土房屋执法总队、各区县国土房管部门、各不动产登记中心开展公积金贷款购房专项检查,严厉打击房地产企业和房屋销售中介机构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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