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 > 专题专栏 > 网站建设 > 正文内容

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政务新媒体平台管理办法

作者:未知发布时间:2020-07-28 09:11

政府官方新媒体是政务公开、服务群众的重要载体,是密切联系群众、改进工作作风、引导宣传舆论、塑造政府形象的重要措施。为进一步加强政务新媒体管理,促进政务新媒体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市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新媒体平台(以下简称新媒体)作用,进一步拓展信息公开渠道,根据上级部门有关新媒体管理的规定,结合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新媒体平台,指以单位(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名义建设、认证并作为单位运行的官方微信公众号等(以下简称新媒体)。

第二章  管理制度

第二条  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信息科是新媒体归口管理部门,其职责是研究制定管理办法,统一管理、协调统筹、整体规划,监督检查与考评新媒体运营状况等。

第三条  新媒体的开通及信息变更。禁止任何个人以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及下属科室、管理部的名义开通各类新媒体。

第四条  实行季度检查制度。中心信息科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政务新媒体监督检查,检查不合格的须立即进行整改。如不能保证平台正常运行,须及时注销其账号或通过新媒体平台关闭其帐号。

第五条  新媒体建设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严格遵循“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单位须落实专人具体负责新媒体内容审核与日常维护等工作。

第三章  信息发布

第六条  各科室、管理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1名信息员,负责新媒体内容的搜集、整理工作,由中心信息科负责编辑、发布工作。

第七条  新媒体发布信息范围包括:

(1)各类政务、宣传教育、服务信息、重要事项和工作动态;

(2)定期或适时发布公积金新政策和公积金运行情况,适时回应社会热点问题;

(3)及时发布符合备案合作的楼盘信息;

(4)政府形象宣传、文化建设、公益活动等;

(5)经领导批准发布的信息;

(6)结合工作需要,认定需要发布或转发的信息。

第八条  新媒体发布信息要确保准确性、时效性和适用性。内容应简洁、文字表达要清晰,语言生动风趣,多运用网络语言、生活语言,发布信息尽量达到图文并茂。

第九条  新媒体发布的信息应严格履行审核程序,由管理员收集、整理,并提出发布申请,经单位分管领导批准方可发布,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发布。新媒体平台建设管理单位对所发布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严格执行“先审后发”制度,严禁发布不实、不健康等违规信息。

第十条  信息发布频率以每周发布一次、一次发布四至五条信息为基础,根据工作情况和宣传需要可临时调整。

第十一条  新媒体用户通过官方新媒体咨询业务,相应单位应及时回复。如不能及时回复,应承诺答复期限。

第四章  信息安全

第十二条  新媒体的发布、转载有关信息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涉密信息不得发布。

第十三条  新媒体各平台责任单位必须切实加强账号管理和内容监管,确保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对出现违规内容的新媒体平台,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分管领导责任。

第五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信息科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    

                      2020年7月10日        
打印 关闭
网站地图
联系电话:0915—3269119
网站标识码:6109000065 备案编号:陕ICP备2021006983号 陕公网安备:610902020000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