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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作者:未知发布时间:2023-03-06 08:31

第一条 为规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众获取信息资源,保障公众参与和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权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公开”,是指中心在依法履行管理服务职能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政府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心在履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赋予的职能和依法缴存、提取、贷款等服务过程中的各项相关活动。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对象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大类,杜绝形式主义,做到依法依规,便民高效。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中心成立由主任任组长、副主任任副组长,各科长、管理部主任为成员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公开办),日常工作由信息科牵头。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实施。

第七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根据中、省、市有关要求,研究部署、指导协调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拟定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计划;研究解决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第八条 公开办的主要职责是:具体承办中心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维护和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组织编制中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和年度报告;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督办落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中心年度预算。

第三章 范围和程序

第十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和程序

(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心职能、机构设置、班子成员、联系方式;有关住房公积金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规范性文件;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等业务的审批事项和办事指南;主要业务运行情况和年度报告;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承办科室的办公地址、联系方式;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其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三)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安康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平台;安康日报、安康电视台、安康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安康市住房公积金微信公众微信平台;安康市住房公积金手机APP

(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和程序。各科室、管理部确定形成或需要变更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公开办依照有关保密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公开办提出初步意见呈报领导小组审定;领导小组审签后,由公开办于3个工作日之内对外发布。

第十一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和程序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在合法的前提下,可以采用信函、传真、邮件、留言等形式向中心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为公民的,应注明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注明机构名称、通讯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办做出是否进行公开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无法及时做出决定的,可以适当延长工作日,但应将延长的理由和时间告知申请人。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直接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和依据;不属于中心形成或掌握但知道信息的拥有单位(部门),直接告知申请人该单位(部门)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第四章 监督考评

第十二条 中心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对各科室和管理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价,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考评情况通过一定渠道予以通报。

第十三条 各科室、管理部违反本制度,拒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贻误信息公开工作,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由中心领导小组进行追责处理。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中心不依法履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的,有权向中心公开办或主管部门投诉,公开办要及时调查处理,并向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 因工作人员隐瞒或者提供虚假的政府信息,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开办负责解释、修订,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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